联系方式: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
会所地址:Budapest, Kőér u 5, 1103
电子邮箱:contact@lsqt.hu
联系电话:+36 30 *******
企业微信:********
欢迎所有丽水籍侨胞加入我们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为匈牙利华人社区社会建设出一份绵薄之力。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
中文名称: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
匈文名称:Magyaroszági Lishui-Qingtianiek Egyesület
第二条:注册地: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首都法院注册
注册的会址:Budapest,Kőér u. 5, 1103
第三条:会标、会徽、会章、会旗、网站:
会标:
会徽:
会章:
会旗:
网站:www.lsqt.hu
第四条:宗旨和职能: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是由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自愿组成,经过匈牙利法律程序批准,代表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集体利益和意志的群众团体,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群众组织;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坚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坚决支持维护祖国的和平统一和领土完整;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尊重匈牙利的政治体制,遵守匈牙利的法律、法规,在匈牙利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尊重匈牙利民族的文化、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代表广大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的利益和意志,依法维护广大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以加强与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重要任务,努力为中匈友谊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努力推动和促进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与匈牙利人民之间的文化、经济交流,努力增进华人华侨与匈牙利人民之间的沟通、了解和友谊;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团结丽水同乡,弘扬“精诚团结、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于开拓”的丽水精神和“热情、友爱、守法,爱国、爱乡”的海外丽水人传统;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会积极、努力促进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融入匈牙利主流社会。
第五条:活动
- 组织和开展旅匈丽水籍华人华侨之间的联谊活动和商务交流,增进丽水籍华人华侨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 组织开展与旅匈华人华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文化交流、商业信息互通,共享资源;
- 组织和开展与祖国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积极为祖国和家乡建设贡献爱心和力量;
- 组织和开展与匈牙利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之同的、沟通、协作,以增进中匈友谊,服务匈华社会,提高华人华侨在匈牙利的社会地位;
- 为丽水籍华人华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尽最大努力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 组织和参与匈牙利和祖国的各项文化活动;
- 组织和开展有意义的公益和慈善活动;
- 为有特殊困难的丽水籍侨胞提供必要的帮助;
- 按照本章程之规定,组织和开展其他有益的各项活功。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会员标准,入会方式及会费
- 旅居匈牙利的丽水籍同乡;
- 旅居匈牙利的丽水籍同乡的非丽水籍直系亲属;
- 旅居匈牙利的非丽水籍、但曾经在丽水工作生活过的其他省籍的中国公民;
- 愿意参加本会活功,与丽水同乡有感情、有友谊的其他省籍或国籍的各界朋友;
- 凡符合以上要求者,均可自愿在本会网站通过自主登记的方式,成为本会会员。在进行自主登记时,必须提供完全真实的个人信息,必须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发表声明:“我自愿加入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遵守同乡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自觉为改善和维护丽水人社会形象尽力。以上表格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完全真实,并同意同乡会在会务管理中使用我的以上个人信息”;
- 会员应每届缴纳会费 50, 000 Ft,会费需在下届换届大会前缴纳;
- 副会长以上职务人员的会费按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的金额缴纳,会费需在下届换届大会前缴纳。
第七条:会员守则
- 遵守匈牙利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以本会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 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理念,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 积极参加本会活功,积极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 遵守各项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本会以及“丽水人”良好公众形象;
- 在丽水同乡之间自觉倡导爱国爱乡、团结互助、谦虚好学、文明礼让的作风,弘扬丽水精神;
-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慈善活动,为祖国、为故乡、为匈牙利社会贡献力量。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 享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对本会的组织形式、活动安排等各方面工作享有监督权、建议权;
- 遇到实际困难时,享有向本会申请帮助、支持的权利;
- 有自愿选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功的权利;
- 有权享受本会为广大会员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
(二)会员的义务
- 遵守匈牙利共和国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热心参加本会的活动:
- 对本会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 会员之同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学习;
- 热心祖国和丽水家乡的发展;
- 对有困谁的会员,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帮助;
- 按照章程规定准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未按时缴纳会费,会长有权取消当事人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和机构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成员
- 会员代表大会由副会长及以上职务者组成;
- 会员代表大会没有委员人数的限制。
(二)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次大会有超过半数的会员代表大会成员参加即为有效会议,经过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决议(下同)。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 确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 提名和选举常务理事会会员;
- 评价、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 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接受委员提案和建议;
-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提名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逃举(或表决)通过后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限定不超过三十人。
(二)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务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本会各项日常活功。
(三) 常务理事会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或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秘书长召集。
(四) 常务理事会议每次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即为有效会议,经过与会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决议(下同)。
(五)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理事长一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
(六) 常务理事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
- 机构名称:
秘书部、宣传部、对外联络部、财务部、妇女儿童权益部、法律咨询部、后勤部。
- 机构负责人:
各机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对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命由会长提名必须经过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通过才有效。各机构负责人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各工作机构的职能
(一)秘书处:
- 负责对会员的状况调查、资格审查,吸纳及注销会员;
- 负责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关系,增进会员之同的联谊和合作;
- 负责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 负责了解和帮助有困雉的会员;
- 负责组织、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功;
- 负责会员的其他管理工作;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宣传部:
- 负责本会网站策划、建设及维护;
- 负责本会活功的通知和对外宣传;
- 负责对本会会员个人先进事迹等信息的收集和宣传;
- 负责本会与各界媒休的信息交流;
- 负责制定本会大型活功等各项工作的策划和推广方案;
- 负责推广策划的实施、总结,最大限度的调动本会的各类资源;
- 负责组织和开展会员间的各种健康的休育、文艺活动;
- 负责组建各种文娱活功小组;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对外联络部:
- 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家乡政府及企业之同的联系;
- 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匈牙利各兄弟社团之同的联系;
- 负责建立和加强与匈牙利政府、组织、社团及企业之间的联系;
- 负责开展各项赞助、资助和捐赠等慈善活功;
- 负责本会外其他组织和人员访问的接待工作;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财务部:
- 负责会费、基金及各种款项收集管理;
- 负责本会经费的收支预算及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 负责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的制定;
- 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各公司之间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 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协作关系的完善;
- 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之间业各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 负责本会商业(贸易)会员与其他社团及商业机构之间商业关系的协调、调解;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妇女儿童权益部
- 建立和促进旅匈丽水籍妇女同胞之间的联系、沟通、交流和团结;
- 组织妇女儿童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功,增进身心健康,丰富文化生活内容;
- 帮助旅匈丽水籍妇女、儿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旅匈丽水籍妇女、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法律咨询部:
- 负责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各;
- 为会员提供财务、税务等各种专项咨询服务;
- 帮助会员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后勤部:
负责组织同乡会内外相关活动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
一、会长
(一)会长的产生:
- 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对会长的提名必须获得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再次通过后方才有效。
- 会长的选举坚持公正无私、公开透明、公平竟争的民主原则。
(二)会长的权力:
- 本会实行会长责任制,由会长全权主持本会工作;
- 会长负责召集会议;
- 落实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 代表本会发表声明;
- 处理本会事务;
- 代表本会出席有关的会议及外事活功;
- 会长提名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并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方为有效;
- 会长有权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并执行会长的各项职责。
(三)会长的责任:
- 会长必须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和号召力,要处处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会长必须具有极大的奉献精神,为本会的发展、为会员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
- 会长必须带头严格执行本会财务制度,坚决不用会费招待、捐赠、送礼,更不用本会经费肥私;
- 会长必须有极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用企业家的理念经营好本会。
二、 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经过常务理事会议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在受会长委托或会长不在职的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主持日常工作。
三、 理事长
理事长由会长提名,经过常务理事会会议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理事长负责协调会内的日常工作。
四、监事长
监事长由会长提名,经过常务理事会议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监事长负责监督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的日常工作。
五、秘书长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过常务理事会议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秘书长负责以下工作。
- 受会长委托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 协调各部门开展活动。
六、常务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管理会内各部组织,完成各组织的本职工作。
七、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由会长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名,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负责协助常务副会长完成各部组织本职工作。
八、副会长
副会长由会长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名,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投票或表决通过后生效。副会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投票权或表决权,投票或表决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
九、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将长等的任职期
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和各部负责人的任期为每届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顾问团
(一)顾问团的组成:
- 顾问团由德高望重、事业成功、社会关系广泛、热心关心同乡会事业、相对年长的丽水籍以及非丽水籍人士组成;
- 本章程对顾问团人数没有上、下限的设定;
- 对顾问团的设立与否也没有硬性规定,在每一届新的理事会产生后,会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同乡会工作热心支持的人士担任同乡会顾问。
(二)顾问团的产生:
- 由会长决定聘请顾问;
- 会长在发出聘书前必须就聘请顾问的决定以及聘请名单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被常务理事会百分之五十多数接受的情况下,才适宜向相关人士发出聘书。但会长有权在常务理事会对顾问的聘请支持率低于50%的情况下,仍然独立地做出聘请决定并发出聘书;
- 对顾问人士的聘书由会长签名后有效。
(三)顾问团的责任和权利:
- 对同乡会、对会长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 为同乡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 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内,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协助同乡会做好一些协调、梳理工作;
- 定期审查、评议同乡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
(四)顾问团会议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顾问团会议,会长携常务理事会集体乡顾问团到会成员汇报工作,接受评议,听取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关于会长的特别条款
(一)会长的原则标准
竞选的会长以“奉献精神、公信力、号召力、组织能力”为原则标准。
(二)会长的基本任务
改善同乡会形象、提高同乡会社会影响力、增强同乡会经济实力是每一任会长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三)会长竞选以及罢免程序
- 会长选举须坚持公正无私、公开透明、公平竟争的民主原则,实行公开竞选;
- 竞选会长前,竞选人必须对当选后两年会长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做出明确计划;
- 会长竞选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成为会长后,他(她)在竞选时提交的工作计划将作为对其两年会长任期工作的检查和评价依据;
- 会长必须每年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就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工作实施情况迸行总结报告。在会长的总结报告之后,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对会长进行一次不记名的信任投票。秘书长必须就信任投票情况记录在案;
- 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对会长的信任投票中,占信任票不足投票数 50%的情况下,任何 5 名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有权提出罢免会长的动议。监事长(或秘书长)必须在对会长的罢免动议提出后的 30 天内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对会长的罢免动议迸行表决;
- 对会长的罢免动议迸行表决而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人数超过会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成员支持的情况下,对会长的罢免方为有效;
- “有效罢免”一经产生即立刻生效,被罢免的会长即刻丧失一切会长的权利和权力,常务理事会必须在“有效罢免”产生后的 30 天内对离职会长进行其会长任职期间工作责任的离职审查并公布;
- “有效罢免”产生并生效后,即刻由执行会长代理会长职务,执行会长缺位的情况下,由秘书长代理会长职务;
- “有效罢免”产生并生效后,代理会长必须在 30 天内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会,建立本会新的组织机构。在新机构产生前,现有的相关组织机构继续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关责任;
- 本条款所规定的信任投票以及对罢免动议的表决,均釆取无记名、书面投票方式,严禁举手表决。
- 会长任期正常到期届满后,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产生新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
-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评价、审议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的工作成果,并对下一年度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长主持。大会至少有一半以上委员参加方才有效;
-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商议、审议本会的主要日常工作,安排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 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才能作为本会的意见对外公布和组织执行。未获表决和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作为本会的集休决定对外公布。但会长有权在常务理事会议再次或多次组织讨论和审议相同议题。
第十六条:人员薪酬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的所有成员为本会工作一律不计报酬,不享受任何职务津贴和补助。
-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如需聘请专职办公人员,聘请人数以及薪资数额由会长提议,在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四章:经费和资产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可能来自以下项目,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社会各界赞助;
- 捐赠;
- 利息;
- 租金。
第十八条:经费的支出
(一)本会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
- 用于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 用于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耗材、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 用于本会专职人员工资;
- 用于本会各种日常会议开支;
- 用于根据本会运转和发展需要,由会长审批的其他开支费用。
(二)本会经费不可用于以下支出;
- 不可用于以本会名义资助、赞助及其他的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可由会长另行组织专项捐赠,因地、因时、因事制宜,量力而行;
- 不可用于以本会名义进行的外事接待费用。费用可由参与接待的本会人员分摊;
- 不可用于会员、或领导成员的之同的经常性聚餐。
第十九条: 资产(动产和不动产)
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所有资产的购买和销售均需由现任会长提出,须先由常任理事会议通过,再由会员大会公开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 本会经费由会长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本着节约、有效、合理的原则安排使用。
- 本会坚持钱账分管、定期结算、支出公布、财务公开的原则。
- 财务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公开会费收集、使用、留存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审查,接受会员的监督。对任何关于会费开支方面的质疑,都必须做出回应。任何五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出动议的情况下,可以非定期地进行财务审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在本会议事场所使用本民族语言。
第二十二条: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财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制定中文和匈牙利语两个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附则与章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遇到下列情况时予以解散
- 会员大会表决决定解散;
- 有关权利当局根据法律规定解散或终止同乡会的相关权利、权力。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必须获得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由现任会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点击我同意视为同意以上匈牙利丽水青田同乡会章程,点击后方可继续填写个人资料加入我会。
*点击我拒绝离开本页面。